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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137U/2023-2400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6-02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绍市民〔2023〕30号
文件登记号: ZJDC10——2023——0004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品牌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品牌项目(活动)和社会组织领军人物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12 15:48 信息来源:绍兴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区、县(市)民政局,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若干措施》(绍市委办发〔2022〕29号),我局结合近两年来开展品牌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品牌项目(活动)和社会组织领军人物培育工作实践,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基础上,制定了《绍兴市品牌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品牌项目(活动)和社会组织领军人物培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民政局

2023年6月2日

绍兴市品牌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品牌项目(活动)和社会组织领军人物培育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作用,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21〕99号)《浙江省品牌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领军人物评选管理办法》(浙民社〔2022〕72号)《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若干措施》(绍市委办发〔2022〕29号)《绍兴市支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绍市民〔2023〕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育管理主要内容

1.绍兴市品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品牌社会组织”)是指在全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内部组织机构健全,运作程序规范,领导班子团结,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注重社会效益,成绩突出、引领作用明显、在业内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的社会组织。

2.绍兴市社会组织品牌项目(活动)(以下简称“品牌项目”)是指在全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政府、企业、其它组织或个人合法资金开展的,积极参与现代社区建设、基层治理建设,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显著社会效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进步的公益服务项目和公益创投项目。

3.绍兴市社会组织领军人物(以下简称“领军人物”)是指在全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主要是指社会团体或者基金会中任秘书长职务及以上的,担任会长、理事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会长、副理事长等,在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担任副主任、副院长、副校长等副职以上的工作人员,以及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或直接从事社会组织管理与服务,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社会组织工作,业务能力突出,工作成效明显,拥护党的领导、社会影响力大、代表性突出的工作人员。

4.品牌社会组织、品牌项目和领军人物的培育提升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注重工作实绩、社会认可和作用发挥。

5.每年选树一批品牌社会组织、品牌项目和领军人物,具体名额根据实际每年由市民政局确定,其中优秀公益创投项目也可单独组织选树。

6.进入培育管理的品牌社会组织、品牌项目和领军人物有效期为3年,自市民政局发文公布之日算起。

二、培育管理选树条件

1.品牌社会组织培育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纪守法,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3)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注重社会效益;

(4)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5A级或4A级,且在有效期内;

(5)申报时近5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信用优良;

(6)申报时已成立5年(含)以上,有独特的或开创性的项目载体、运行品牌;

(7)严格落实党建工作制度,积极开展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2.品牌项目培育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使用政府、企业、其它组织或个人合法资金,开展的各类公益服务项目和公益创投项目;

(2)项目着重围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平安建设、乡村振兴、社会基层治理等领域;

(3)所在的社会组织已成立5年(含)以上,评估等级为3A级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

(4)所在的社会组织申报时近5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信用优良;

(5)项目至少已实施半年及以上,完成时间在申报截止日期前一周年内;

(6)项目在市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报业进行过正面宣传报导。

申报优秀公益创投项目的,项目需具备完整的项目策划书且结项考评为优秀。

3.领军人物培育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站位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创造性地开展社会组织工作,业务能力突出,工作成效明显;

(3)热心社会组织工作,有较强的奉献精神,热心为会员和服务对象办实事办好事,受到会员、服务对象和上级部门好评;

(4)遵纪守法,个人信用优良;

(5)连续担任申报时所在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满2年;

(6)目前个人所在机构已获得3A级以上(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申报时近5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信用优良;

(7)对从事的社会组织业务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致力于相关领域事业的推广和传播。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培育为品牌社会组织:

(1)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正处于留党察看纪律处分期间的,系原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被开除公职的;

(2)近5年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社会组织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有被依法处罚、通报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3)近5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年报)或信用等方面有不良记录的;

(4)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参加培育情形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培育为品牌项目:

(1)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正处于留党察看纪律处分期间的,系原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被开除公职的;

(2)近5年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社会组织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有被依法处罚、通报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3)所在的社会组织近5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年报)或信用等方面有不良记录的;

(4)所在的社会组织在有效期内以同性质、同类型、服务对象高度重合或者其他明显类似的项目申报的;

(5)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参加培育情形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培育为领军人物:

(1)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或违背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正处于留党察看纪律处分期间的,原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近5年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社会组织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有被依法处罚、通报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3)所在的社会组织近5年发生过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年报)或信用等方面有不良记录的;

(4)现为在职公务员、事业编制、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的;

(5)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参加培育情形的。

(6)品牌社会组织、品牌项目和领军人物在同一年度同一社会组织原则上只能参加一个事项的选树。

三、培育管理选树程序

1.品牌社会组织、品牌项目和领军人物培育工作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培育工作通过自主申报、逐级推荐、逐级审核、专家评审、集体讨论、意见征求、社会公示等环节进行。

2.社会组织参与品牌社会组织培育活动的,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表;

(2)社会组织近5年的优秀活动案例和工作总结;

(3)社会组织获奖荣誉证书;

(4)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意见;

(5)其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证明材料。

3.品牌项目由所在社会组织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表;

(2)项目完整的项目策划书、财务证明、宣传报导证明;

(3)项目获奖荣誉证书;

(4)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意见;

(5)以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申报的,还需提供购买、采购合同,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出具的项目无违规证明、完成证明等。

4.领军人物由所在社会组织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表;

(2)近5年参与的优秀活动案例和工作总结;

(3)本人获奖证书;

(4)近2年社会组织工作经历证明;

(5)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意见;

(6)其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证明材料。

5.区、县(市)民政部门对照培育条件对申报的社会组织、项目、个人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项目和个人作为培育对象报送市民政局。

6.市级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可直接向市民政局推荐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并负责推荐对象的资格审核。

7.市民政局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资格复审,成立由社会组织领域专家、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复审的社会组织、项目和个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7人,设主任委员1名。

8.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1)与参评社会组织、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参选领军人物有近亲属关系的;

(2)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与参评社会组织、项目或个人是同一社会组织或从事同一项目的;

(3)与参评社会组织、项目或者个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4)与项目开展有利益关联的。

9.评审过程分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审核参评材料和现场集中评议两个阶段先后进行,由每位评审委员会成员为每个参评单位、项目和个人打分,按得分高低形成初步名单,经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建议名单。

10.建议名单经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民政局实名举报,市民政局接到举报后将依法依规依纪进行调查处理。

11.经公示无异议的入选品牌社会组织、品牌项目和领军人物由市民政局发文公布。

四、选树对象激励管理

1.市民政局将品牌社会组织、品牌项目和领军人物信息纳入社会组织“红名单”管理。对纳入“红名单”管理的品牌社会组织,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1)优先获得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考察、交流、培育提升的机会;

(2)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3)优先进入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

(4)优先获得财政性资金资助和政策支持;

(5)优先推荐各类表彰、荣誉和奖励;

(6)优先获得有关部门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2.品牌社会组织、品牌项目和领军人物应当在下列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1)将党建工作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全过程,确保正确发展方向;

(2)扩大社会参与,提升专业水准,助力共同富裕;

(3)培育提升社会组织骨干人才,落实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

(4)加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3.各级民政部门、品牌社会组织、品牌项目和领军人物所在社会组织,应当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发挥其引领、辐射带动作用。

4.品牌社会组织、品牌项目和领军人物实行动态管理,在有效期内,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市民政局取消其品牌社会组织、品牌项目和领军人物称号:

(1)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入选的;

(2)滥用获评荣誉从事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

(3)领军人物因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4)在有效期内未履行年报义务或者不参加年检(年报)或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

(5)发生其他不得培育管理情形的。

5.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2023年7月3日起施行。


绍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品牌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品牌项目(活动)和社会组织领军人物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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