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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137U/2023-001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1-30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绍市民〔2023〕3号
文件登记号: ZJDC10—2023—0002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10 11:35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绍兴市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1.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高龄津贴(含长寿保健补助金)的发放对象扩大至拥有本市户籍且年满 80周岁及以上的所有老年人。

2.发放标准调整为:80周岁(含)至90周岁(不含)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90周岁(含)至100周岁(不含)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高龄津贴自老年人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长寿保健补助金从老年人年满100周岁的当月起,两类津贴发放至老年人辞世的当月止。

3.各区、县(市)民政、人力社保部门应在2023年1月31日前做好发放交接工作,人力社保部门应将本市户籍正在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清册提供给民政部门。根据《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和高龄补贴的标准》(绍市人社发〔2015〕65号)享受高龄补贴但不属于民政发放范围的老年人,仍由人力社保部门继续发放。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30日

绍市民〔2023〕3号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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