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善雅公益服务社、绍兴市工业设计研究院:
经查,绍兴市善雅公益服务社等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你单位)存在连续两年或以上未按规定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3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以公告形式送达。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该处罚决定有异议,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可欣
联系电话:0575-8512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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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12000
绍兴市民政局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