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当前位置:
索引号: 11330600002577137U/2025-015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5-03-28
主题分类: 社团管理,其他 发文字号: 绍市民〔2025〕11号
文件登记号: ZJDC10—2025—0002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31 18:38 信息来源:绍兴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9 字体:[ ]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市)民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工作,推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特制定《绍兴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绍兴市民政局 

2025年3月28日


绍兴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浙江省省本级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公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民民〔2021〕157号)、《绍兴市民政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支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绍市民〔2023〕1号)和《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财社〔2023〕15号)等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创投项目是指由绍兴市民政局组织的,市级财政资金或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并由社会组织自愿承接和实施的,符合资金用途的各类公益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为在绍兴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各区、县(市)和镇(街道)组织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活动可参考本办法。

第四条 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范围包含以下几类,其中利用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公益创投项目须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鼓励项目专业化运作,注重实施绩效。

1.社会福利类。以满足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和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的服务需求,提供社会照顾、精神慰藉、康复训练、生活帮扶、帮扶矫治等服务项目。

2.救助帮困类。以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低收入群体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救助、能力提升、技术支持等服务项目。

3.社会治理类。以居民、村民参与社会公共问题的治理和解决,助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参与社会救援、群防群治等服务项目。

4.社会服务类。以社会效益为主导,关注个体需求,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在教育、医疗、文化等多个领域提供专业化的服务项目,解决社会问题。

5.其他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社会公益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公益创投项目主办单位为绍兴市民政局。

第六条 公益创投项目可由绍兴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承办单位具体承办,协助绍兴市民政局开展公益创投项目策划设计、组织实施,对项目进行考察、督导、监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并为获选实施项目的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和能力建设支持。第三方承办单位由绍兴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方承办单位及关联单位在承办年度不得申报和参与公益创投项目。

第七条 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三)具备从事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评审相关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相关专业知识;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评审工作。

与参评项目单位存在以下关系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程序开始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不得作为项目评审人员:

(一)曾经或正在担任该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与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项目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八条 民政部门设立由7至9名委员组成的社会组织评审委员会,通过社会组织展示介绍,对初审后有效申报公益创投项目进行评审。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市级公益创投项目按照征集公告、自主申报、资格预审、立项评审、公示公告、投诉复核、签订协议、督导检查、绩效评价等程序实施。项目实施地为绍兴市。

第十条 主办单位结合当年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征集公告,接受社会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公益创投项目原则上每年征集评选一次 ,征集时间以主办单位向社会发布公告为准,征集周期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益创投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不支持跨年度实施。

第十二条 申报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公益创投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申报社会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绍兴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满一年的(登记日期到项目征集公告之日止起算),近二年度年检合格(如尚未二年年检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行为,或无活动异常和严重失信记录);

2.组织机构健全,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等制度;

3.财务制度规范,设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未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会员分配各项收入;

4.具有较为专业的工作队伍和较强的执行能力,具有开展实施相关服务项目的经验,信誉良好;

5.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入社会组织章程;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已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为3A以上的社会组织,有自筹或配套资金的社会组织。符合以上优先选择情形的,在项目申报时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绍兴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申报书》;

2.无违法及失信行为的承诺书;

3.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机构工作场所、专业团队配备和承接项目情况等相关佐证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社会组织提交的材料应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绍兴市民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预审,审查申报项目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与项目的契合度,基本材料的完整性等,对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作出初审意见。

第十五条 绍兴市民政局牵头召开立项评审会,评审过程由绍兴市民政局机关纪委派员进行全程监督。

评审专家组从项目设计的服务类型、实施地域、受益对象、预算编制、配套资金以及申报单位项目执行能力、相关经验、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成本、项目预期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审,申报社会组织可根据评审专家组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适当调整。评审专家组产生建议予以资助的公益创投项目清单。

第十六条 绍兴市民政局按照年度项目申报要求确认核准公益创投项目清单,经核准后的公益创投项目在绍兴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社会组织违规问题,经核实查证属实的,取消本年度项目承接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社会组织诚信异常名录或失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公益创投项目。

第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绍兴市民政局发布通知,并与申报社会组织签订项目协议。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评价


第十八条 第三方承办单位根据签订协议项目的特点和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能力状况,加强项目指导,适时开展项目运行管理培训、财务管理培训、个性化辅导与项目宣传推广和经验交流等活动,进一步提升项目承接单位的综合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 项目承接社会组织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计划和人员、财务支出、信息公开等内容的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项目承接社会组织应按照项目协议和项目计划有序推进,根据年度安排定期向市民政局披露项目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展、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情况、自我评估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接社会组织须落实本单位专人负责,及时组建工作团队,严格遵守相关承诺,保证项目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切实履行约定义务,严禁将项目分包、转包他人。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接社会组织应及时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字、视频、音频、图片等资料,建立项目实施、宣传和财务等电子档案。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不低于15年(其他档案依从行业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承接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时应规范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项目承接社会组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公益精神和项目服务成效,激发社会各界参与公益活动的热情。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协议约定的目标、产出和绩效不变的前提下,项目承接社会组织因实际情况确需对项目实施方法、实施地或资金等进行一定变更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绍兴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经绍兴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变更,但项目周期内变更调整不超过一次。

第二十五条 项目期内,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备。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进行终期审计,由绍兴市民政局委托审计事务所对公益创投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承办单位开展对公益创投项目的绩效评价。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财务管理、服务质量、社会效益、组织自身能力提升等内容。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市级公益创设项目所需要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由绍兴市民政局、绍兴市财政局研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批拨付给项目承接社会组织。协议签订后拨付项目资助资金总金额的50%。项目实施完毕后,绍兴市民政局根据项目终期审计和评估验收报告,审核资助资金并拨付。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经费收入预算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

项目经费收入预算指市级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资金、项目承接社会组织自筹资金,以及其他配套资金等。

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主要包括为项目提供服务和实施项目发生的人员费用、宣传费用、物料费用、交通费用和管理费用等。

第三十一条 公益创投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与实施福彩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接社会组织应严格遵守项目资金支出范围,以项目申报书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承诺为依据,补助资金应当用于受益对象、社会服务活动和必要的人工成本的开支,其中人工成本不高于60%。项目督导、审计费用可在项目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接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绍兴市民政局有权单方面终止项目协议、追回已拨付但未使用或不合理使用的资助资金、约谈项目承接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列入社会组织诚信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黑名单,两年内不得申报公益创投项目;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项目的;或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项目申报人的。

3.与受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其他项目申报人恶意串通的。

4.向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不按照已签订的公益创投项目协议实施项目,严重背离项目协议、或将项目转包给他人的。

6.存在截留、挪用和私分项目资金的。

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绍兴市民政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指导。项目承接社会组织、第三方承办机构和评价机构等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主动接受受益对象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绍市民〔2025〕11号绍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下一篇:《绍兴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网站地图 | 办理公开 | 联系方式

主办单位:绍兴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575-88003030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洋江西路589号 邮编:312000 浙ICP备2023003047号 网站标识码:3306000001

浙公网安备 33060202000617号

版权所有:绍兴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575-88003030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洋江西路589号 邮编:312000 网站标识码:3306000001

浙ICP备2023003047号浙公网安备 330602020006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