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再就业援助中心、绍兴市唐诗之路文化服务中心、浙江消防职业培训学校、绍兴市美术馆:
经查,绍兴市再就业援助中心等4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你单位)存在连续两年或以上未按规定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以公告形式送达。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该处罚决定有异议,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多次联系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我局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桑立巍
联系电话:0575-88003053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洋江西路589号市行政中心6号楼
邮编:312000
绍兴市民政局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