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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安置服务指南

信息来源:绍兴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4-08-29 16:03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对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提供的救助服务。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乡等救助。

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2003年第24号令)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三)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四)随身物品的情况。

4、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第三条:民政部门综合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救助工作。民政、公安、和城建城管监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责任将流浪乞讨病人直接送当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民政部门要负责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各地政府要确定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卫生部门指导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病情的诊断、甄别和救治。病人病情稳定或治愈后,可根据甄别的身份等具体情况,由民政部门所属的救助管理站接回,或通过其他方式帮助病人离院。

四、受理机构

绍兴市救助管理站

五、决定机构

绍兴市救助管理站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

(二)正在流浪乞讨度日或即将处于流浪乞讨状态的人员。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求助登记表原件1份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0575-88601012/0575-85133171

办公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新村村359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即办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时限说明:即时办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接收救助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5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救助管理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     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2、救助管理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3、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三)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四)随身物品的情况。

4、救助管理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5、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5-88601012/0575-85133171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5—88063266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部门服务窗口: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新村村359号

办公时间:全天候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178号亿兆大厦(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41/42号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5-88601012/0575-85133171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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