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137U/2024-0024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28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 | 绍市民〔2024〕22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10—2024—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民政局、财政局,滨海新区社会工作局:
为进一步提升儿童福利水平,落实市区孤儿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市区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意见》(绍市民救〔2011〕66号)文件精神和2023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决定调整市区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绍兴调查队提供的2023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数据,2024年月标准为2799元/人;
二、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2024年月标准为2240元/人;
三、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按本通知的标准执行),《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绍市民〔2023〕26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