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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社会团体第二批)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4-12-27 18:22 浏览次数: 字体:[ ]


绍兴市应急救援协会、绍兴市邮政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绍兴市轻工企业协会、绍兴市茶叶产业协会、绍兴市观赏石协会、绍兴市邮政局多种经营持股协会、绍兴市邮政局职工持股协会:

经查,绍兴市应急救援协会等7家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你单位)存在连续两年或以上未按规定参加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之规定。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之规定,及《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民法〔2022〕157号),关于“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第三条“连续3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的,撤销登记”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如果有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多次联系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我局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戴煜    

联系电话:0575-88003053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洋江西路589号市行政中心6号楼

邮编:312000

绍兴市民政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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