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137U/2023-24033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民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3-08-25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一、起草背景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七章对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的要求,我局制定了《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为各区、县(市)提供相关行政处罚的参考依据,确保《条例》得到顺利推进和有效实施。
二、起草依据
1.《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在遵循立法目的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合法性、关联性、程序性等因素,起草了《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
对《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七“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按一般、较重、严重分别处五万元(含)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二十五万元(含)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五十万元(含)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进行了细化量化。
对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护理人员从事老年人照护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按一般、较重、严重分别处一万元(含)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一万五千元(含)以上三万元以下、三万元(含)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进行了细化量化。
四、实施期限
《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于2023年9月25日起实施。
解读机关:绍兴市民政局
解读人:华珺
联系人:蒋莺
联系电话:0575-88003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