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137U/2023-2400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民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3-06-20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一、制定背景
依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文件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绍政发〔2022〕13 号)有关规定,我市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且年增幅不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确定。鉴于2022年我市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数据均已调整,现行的低保标准已不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需进行动态调整。同时,为增强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水平,适度提高低保边缘家庭增收水平,有效平衡区域间政策差异,决定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10%的比例向市区低保边缘对象发放生活救助金。
二、起草过程
本通知依据: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绍政发〔2022〕13 号)等文件规定,完成代拟稿,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与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关于调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向市区低保边缘对象发放生活救助金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
1.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1050元统一调整到1134元。
2.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10%比例向市区(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低保边缘对象发放生活救助金,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研究确定。
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新标准和向市区低保边缘对象发放生活救助金均从2023 年7月1日起执行。
四、适用范围
《通知》自发布之日期施行,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民政局
解 读 人:华珺、蔡赟
联系电话:0575-88629916、0575-85099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