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和省民政厅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公墓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 本公墓系市级国有公墓。凡在本公墓购买墓穴的墓主都应遵守本制度。
二、 公墓山地属国家所有。凡已出售的墓穴,不得擅自转让。墓穴迁移,原墓地由公墓无偿收回。
三、 凡在本公墓购买的墓穴,保修期限为一年。逾期损坏的,凭购墓发票和造墓证由本公墓负责整修,但需要收取相应的材料费和工时费。
四、 墓主应按时向公墓办公室缴纳墓穴保洁费,逾期六个月不缴纳的吗,作无主墓处理。墓穴保洁费一律按市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五、 为保护公墓区域内的安全和整洁,任何人不准在墓区内燃烧祭奠物品和鸣放烟花爆竹,不得在墓区内建筑物上乱涂乱写,搬石挖土、乱砍乱堆、不准带明火上山、防止山林火灾。
六、 墓主应服从公墓管理人员的管理。在清明、冬至扫墓高峰季节,扫墓人员应听从指挥,服从管理,保障墓区安全。
七、 在安葬亲人骨灰或祭扫时,人为造成墓区内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八、 公墓管理人员应热情接待好墓主,耐心解答墓主的疑问,尽可能使墓主满意。
九、 建立和健全墓穴档案,按区域顺序登记造册,为墓主提供周到服务。
绍兴市公墓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