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绍市民复不受字〔2017〕第1号
申请人:黄X芳,男,1936年4月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身份证号:3306251936XXXXXXXX,电话:135XXXX7686。
被申请人:诸暨市民政局,住所地绍兴市诸暨市滨江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尧国,局长。
申请人向诸暨市民政局申请认定带病回乡,诸暨市民政局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不予认定带病回乡的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于2017年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诸暨市民政局的不予认定带病回乡决定作出于2013年8月20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绍兴市民政局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