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137U/2016-000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6-06-16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发文字号: | 绍市民福〔2016〕88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10-2016-0003 | 有效性: | 失效 |
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市直开发区社事局: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大市域”的建设理念,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若干意见》(绍政发〔2016〕18号)精神,现将《绍兴市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和《绍兴市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6月16日
绍兴市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以及《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若干意见》(绍政发〔2016〕18号)等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三区融合”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了弥补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而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基础上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生活补贴。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三条 凡是本市区户籍,有本市区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四条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应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及助学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第五条 市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状况核定,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截至2016年6月30日前, 60周岁以上原享受无固定收入补贴且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上的残疾人仍按原补贴标准执行,今后市区将严格执行浙民福〔2016〕23号文件相关条款,新增此类对象不予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市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2016年市区补贴标准按低保内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50元计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困难残疾人按每人每月200元计发。补贴标准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民政部门制定后由当地政府公布。
第四章 补贴审批程序
第八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
(二)初审。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收入、低保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复审。区残联收到初审意见之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区民政部门审定。
(四)审定。区民政部门根据残疾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区残联。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乡镇(街道)残联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通过复审、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户口簿;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申请人同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
(五)低保证等材料;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补贴发放
第十条 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应由残联会同民政、财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资格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半年复核一次。内容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收入变动、残疾状况等情况。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收入增加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应即时调整,随低保相关待遇同步停止发放。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应当统筹安排财政预算,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所需资金。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按照政府预算公开和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残疾人实名制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信息管理工作,按月录入、报送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残联应加强残疾人证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残疾人证。市民政局、市残联将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移用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不到位,不发或少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滨海新城,所涉资金由当地财政自行负责。本实施细则由绍兴市民政局、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区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绍市残字〔2013〕9号)、《关于调整绍兴市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绍市残字〔2015〕17号)同时废止。
附件:绍兴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附件:
绍兴市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身份证号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
残疾人证号 | 户籍地 | ||||||
居住地 | 家庭电话 | ||||||
领取存折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监护人姓名 | 监护人 联系电话 | ||||||
家庭或本人经济状况 | □低保家庭 □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家庭 □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 | ||||||
申请人承诺 | 本人申请生活补贴并承诺,如在享受补贴期间发生文件规定停发 情况时,主动申请停发补贴,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缴已发补贴。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村(社区)评议核实情况 | (盖章) 村(居)委会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 该残疾人符合享受生活补贴条件,并已于 月 日— 月 日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区残联审核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区民政部门 审定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绍兴市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以及《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绍政发〔2016〕18号)等精神,结合绍兴市委、市政府“三区融合”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料,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于照料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补贴。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三条 凡是本市区户籍,有本市区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四条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为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的。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进行认定。凡是能够按照残疾类别、等级认定的,可采取直接认定办法认定;确实难以直接认定的,则采取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认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分为三类: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二)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视力、
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各区残联组织应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省残联、省民政厅制定的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制度。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照护服务费用包括护工工资、特殊护理消费品等支出。2016年市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其中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民政部门制定后由当地政府公布。
第七条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家庭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给予机构每人每月500元补助。
第四章 补贴审批程序
第八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应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
(二)初审。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进行核实,并对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复审。区残联收到初审意见之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区民政部门审定。
(四)审定。区民政部门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同级残联。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乡镇(街道)残联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通过复审、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户口簿;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补贴发放
第十条 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应由残联会同民政、财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有条件的地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残疾人照料服务应明确标准,相关服务标准由区民政部门、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残疾人照料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提升残疾人托(安)养照料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达到规定照料服务标准的,应督促限期进行整改,限期未整改的,取消照料服务资格;对于服务规范、绩效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半年复核一次。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残疾状况等情况。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残疾等级降低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条件的,从次月起停发护理补贴。
第八章 资金保障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应当统筹安排财政预算,保障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所需资金。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按照政府预算公开和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残疾人实名制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信息管理工作,按月录入、报送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残联组织应加强残疾人证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残疾人证。市民政局、市残联将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七条 各类托养机构要自觉接受民政、残联组织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移用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不到位,不发或少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滨海新城,所涉资金由当地财政自行负责。由绍兴市民政局、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的通知》(绍市残字〔2008〕35号)及《关于扩大市区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范围的通知》(绍市残字〔2013〕27号)同时废止。
附件:绍兴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附件:
绍兴市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身份证号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
残疾人证号 | 户籍地 | ||||||
居住地 | 家庭电话 | ||||||
领取存折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监护人姓名 | 监护人 联系电话 | ||||||
长期被照护时间6个月以上 | □是 □否 | ||||||
照料服务方式 | □集中托养 □日间照料 □居家安养 □项目服务 | ||||||
生活自理 状况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基本不能自理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
申请人承诺 | 本人申请护理补贴并承诺,如在享受补贴期间发生文件规定停发 情况时,主动申请停发补贴,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缴已发补贴。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村(社区)评议核实情况 | (盖章) 村(居)委会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 该残疾人符合享受护理补贴条件,并已于 月 日— 月 日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区残联审核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区民政部门 审定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