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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绍市民复不受字〔2016〕第2号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11-30 09:23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张X仁,男,1951年6月出生,住新昌县七星街道凤山新村,联系电话:139XXXX1357。                                     

  被申请人:新昌县民政局,住所地新昌县横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蔡春秋,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1999年5月11日作出的“张X仁不宜评残”的决定,于2016年9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行为作出于1999年5月11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