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X仁,男,1951年6月出生,住新昌县七星街道凤山新村,联系电话:139XXXX1357。
被申请人:新昌县民政局,住所地新昌县横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蔡春秋,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1999年5月11日作出的“张X仁不宜评残”的决定,于2016年9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行为作出于1999年5月11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