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绍兴市民政局2014年部门预算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05-26 15:19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绍兴市民政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根据绍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的绍兴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绍市编〔2011〕47号和绍市编[2012]68号),市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有:

  1.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3.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4.负责市级民间组织评估工作。

5.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评定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6.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复员退伍军人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军供管理和保障工作;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承担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等优抚事业单位管理服务工作。

7.负责全市救灾减灾工作,核查上报发布灾情,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使用;组织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负责接收社会捐赠;指导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

8.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和监督全市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9.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依法管理、指导慈善事业;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指导、协调全市革命老区扶贫工作,负责农村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的生活困难定期补助工作;负责对口支援和结对帮扶工作。

10.负责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11.负责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

12.主管全市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承办市区地名命名、地名标志的设置更新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

  13.承办各县(市、区)行政区划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主办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等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变更等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

  14.承担居家养老、机构养老、民间组织服务的具体工作。

15.负责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16.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17.负责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指导小型水库移民有关扶持工作。

  18.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绍兴市民政局部门预算包括:局机关本级1家行政机关单位预算,绍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绍兴市慈善工作办公室、绍兴市双拥办公室、绍兴市殡葬管理处、绍兴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绍兴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绍兴市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绍兴市社会福利中心、绍兴市社会福利院、绍兴市儿童福利院、绍兴市救助管理站、绍兴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绍兴市殡仪馆、绍兴市望秦山陵园等14家局属事业单位预算。

  二、绍兴市民政局15家部门预算单位2014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绍兴市民政局15家部门预算单位2014年收入预算为10950.0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6186.21万元,占56.50%;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200万元,占1.83%;专户资金223.48万元,占2.0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1001.37万元,占9.14%;其他收入1725.22万元,占15.7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100万元,占0.91%;上年结转收入1513.81万元,占13.82%。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绍兴市民政局15家部门预算单位2014年支出预算为10950.09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113.3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 182.55万元、医疗卫生支出186.65万元、教育支出2.52万元、其他支出465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2102.8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643.8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43.75万元、项目支出7659.64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绍兴市民政局15家单位2013年的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安排330.61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人员工资、日常办公等方面的基本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拥军优属(项)安排208.63万元,主要用于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老龄事务(项)安排228.47万元,主要用于老龄事务方面的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民间组织管理(项)安排42.3万元,主要用于民间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安排78.51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区划界线勘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项)安排26.56万元,主要用于开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安排229.13万元,主要用于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治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移民安置、信息化电子政务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安排51.89万元,主要用于民政局代管教育系统、卫生系统、无军籍退休和社会保障经费、遗属补助经费等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20.11万元,主要用于局本级退休公务员、局属参公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安排77.19万元,主要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安排843.84万元,主要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安排577.39万元,主要用于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按规定办理带病回乡手续的退伍军人、参战退伍人员生活补助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义务兵优待(项)安排623.5万元,主要用于义务兵优待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项)248万元, 主要用于农村老退伍兵生活补助。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安排390.25万元,主要用于各类优抚对象慰问补助等其他优抚方面的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安置(项)安排522万元,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和教育培训、创办经济实体及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等补助支出。

  1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项)安排595.72万元,主要用于移交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退休经费及社会保障经费等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项)安排179.8万元,主要用于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事业编制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支出。

  1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安排460.27万元,主要用于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支出。

  2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 殡葬(项)安排801.92万元,主要用于火葬场等殡仪事业单位的补助等支出。

  2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安排2527.56万元,主要用于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2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其他社会福利支出(项)安排144.31万元,主要用于除上述社会福利项目以外养老护理专业队伍扶持经费、政府购买养老指导岗位经费、慈善公益、低保救助工作经费等其他用于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

  2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城市生活救助(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项)448.61万元,主要用于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转支出以及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支出。

  2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自然灾害(款)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项)安排20万元,主要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困难的救济费和发生自然灾害时的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支出以及为抵御自然灾害而设立的地方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

  2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农村生活救助(款)其他农村生活救助支出(项)安排236.8万元,主要用于麻风病人、精减退职、百岁老人等救济,困难群众及优抚对象临时救济等其他农村生活救助支出。

   26.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安排186.65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补助优抚对象的医疗经费支出。

  2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安排177.96万元,主要用于部门预算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2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安排0.61万元,主要用于部门预算单位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支出。

  2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安排3.98万元,主要用于部门预算单位按房改政策规定,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支出。

  30.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安排2.52万元,主要用于部门预算单位培训支出。

  31.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款)资源保护及补偿费等收入安排的支出(项)安排465万元,主要用于望秦山陵园大型修缮类项目等支出。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专户资金:指房屋出租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4.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5.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指民政局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民政管理事务活动的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指民政局用于机关离退休人员、参公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民政代管退休及遗属经费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指用于各类优抚对象和优抚事业单位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退役安置(款)指用于退役士兵的安置和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及管理机构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指社会福利事务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城市生活救助(款)指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之外,用于城市贫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自然灾害(款)指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农村生活救助(款)指反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其他用于农村生活救助方面的支出。

  14.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指用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1)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按规定补助优抚对象的医疗经费支出。

  1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指反映民政局本级和局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积金:指民政局本级及局下属各事业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2)提租补贴:指民政局本级和局下属各事业单位按规定为职工提供的提租补贴支出。

  (3)购房补贴:指民政局本级和局下属各事业单位按规定为职工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缴纳的购房补贴支出。

    

    2014年民政局预算信息公开文字说明20140514
分享: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