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索引号: 11330600002577137U/2022-028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2-12-13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绍市民〔2022〕50号
文件登记号: ZJDC10—2022—0004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养老服务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4 17:57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绍兴市养老服务补助实施细则》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认真研究贯彻落实。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3日 

绍兴市养老服务补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省市有关养老服务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

二、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

三、补助资金来源:

1.公共财政安排的资金;

2.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3.其他来源的资金。

补助资金由属地负责,由各区、县(市)根据实际分配使用。

四、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主要用于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升)、运营补助,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运营补助。

2.养老服务补贴。

3.养老机构补助: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星级、运营补助,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及其他政策性补助。

4.养老服务人才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服务人才特岗津贴、入职奖补、培养培训等补助。

5.其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支出:重点针对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农村互助养老、养老服务创新试点、智慧养老等相关内容,具体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确定。

五、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1.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中心建设补助。由社会资本投入建设(改建)的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中心,达到星级标准且实际投入资金(含建筑物建设、装修和设施设备采购,下同)四星级超过100万元、五星级超过200万元的,给予四星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五星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2.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升补助。对符合建设标准的提升(改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正常运营满一年后,经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20万、30万的一次性补助。补助由建筑物基建、装修投资和设施设备等三部分组成,补助金额不超过建筑物基建、改建和装修投资总额。

3.居家养老中心运营补助。居家养老中心经县级民政部门考核或第三方评估合格的给予补助,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中心每年分别给予四星级20万元、五星级30万元的补助;在养老机构内设居家养老中心的,运营经费按补助标准的60%计算。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要求正常运营的,每年分别按一至三星级给予3万、5万、7万元的补助。

各区、县(市)根据财力情况,可以对考核无星级的乡镇(街道)级、城乡社区级居家养老中心进行适当补助。

4.老年食堂补助。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其中通过单建方式建成的老年食堂达到“阳光厨房”标准,根据建设的实际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对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且日均助餐服务老人数50人(含)以上的老年食堂给予每个每年4万元的运营补助,20-50人的给予每个每年2万元的运营补助,主要用于场地租金、设备购置和维护、购买综合责任保险、水电气、人力成本、食材贴补、运营损耗、相关税费等开支。

依托养老机构、居家养老中心等设施内设的老年食堂,各地结合当地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补助。

5.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对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按实际投入额给予不低于8000元的补助。

以上各补助项目,涉及多项创建的,不重复补助。

六、养老服务补贴

1.为经评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按照不低于低保家庭老年人50%的标准执行。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失能、失智老人及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区)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按当年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其余部分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3.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养老服务补贴。为80周岁及以上独居且生活不能自理及子女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有效照顾(子女弱智、肢残、重病等)的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养老服务补贴。为9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养老服务补贴。符合发放条件并入住依法备案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其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支付床位费、护理费等费用。

以上养老服务补贴就高原则享受,按老年人实际使用情况给予补贴。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列入养老服务补贴范围。

七、养老机构补助

1.养老机构星级补助。自2023年起立项新建养老机构不再享受床位建设补助。各地依据《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等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依法备案的民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根据等级评定结果,按三至五级分别给予10万、15万、2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机构经过提升被评定为更高等级的,奖励差额。

2.养老机构运营补助。依法备案的民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根据等级评定结果,按入住3个月以上的老年人实有入住数,分别给予一至五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70元、100元、150元、200元的补助。接收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在以上补助的基础上按照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每人每月再依次增加50元、80元、100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入住的,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八、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全省统一综合保险的,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补助平均保费的三分之一,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减半补助。

九、养老服务人员补助。根据《关于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绍市民〔2022〕30号)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其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项目补助。列入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试点及民生实事项目,根据实际投入,给予补助。

十一、申请程序

1.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进行审核及能力评估,确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档次,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填写审核意见,报属地民政部门审批。

2.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第七条养老机构星级补助规定事项,由乡镇(街道)向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申请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养老机构运营补助要按相关规定进行托养老人生活能力状态评估,评估费用由申请机构承担。入住老人数的计算方式,按月统计星级养老机构入住人数和入住时间,计算运营补助经费(收住老人入住天数在20天及以上的运营床位方可享受当月运营补助)。

  4.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由养老服务机构向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保单、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5.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试点补助和其他提质增效创新工作,由试点所在地民政部门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试点文件等相关资料。

十二、评估及督查。居家养老中心建设、运营和养老机构一、二星级评定工作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组织,养老机构三星级由市级民政部门组织评定,四、五星级由省级民政部门组织评定。市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督查管理。

十三、公示及发放。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公示制度,在对各项申请补助资金情况汇总审核后,要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审核无误后,报送财政部门核拨。

十四、监督管理

1.申请人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2.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要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对专项资金加强支出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要坚持公开、公平、透明原则。

3.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原则,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4.各区、县(市)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补助资金,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到位。

十五、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各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养老服务补助实施细则,其中三区(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按不低于本细则标准执行,其他各县(市)参照执行。

十七、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养老服务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pdf(12.13)起草说明.wps

分享: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