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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137U/2021-022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12-13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文字号: 绍市民〔2021〕57号
文件登记号: ZJDC10—2021—0003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绍兴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7 11:20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区、县(市)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使用、管理,现印发《绍兴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13日



绍兴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四同步”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9〕6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居住小区和连片改造居民区,下同)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房屋,包括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养老用房。

第四条 加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的组织领导,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的用地、规划、建设、验收、交付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根据《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DB33/1100-2014)的要求,按照城乡一体、就近可及、相对集中、医康养结合的原则,以辖区内常住老年人口数量、服务需求和服务半径为主要依据,统筹布局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在国土空间有关详细规划中加以落实。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地上住宅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且单处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在考虑养老服务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的基础上,可按照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地上住宅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且单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的标准,在相邻小区集中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农村地区实际需求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每个行政村至少集中配置一处。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新建住宅小区土地出让前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并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面积、位置等具体配置要求时,征求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及其建筑工程资料全部无偿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现场踏勘、查验,确认查验结果后签订移交协议,并将交房信息及时报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使用性质、用途。因城乡建设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标准的要求就近建设、置换。

第十二条 在建设单位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办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加强运营管理,不得闲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模较大,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建设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中心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第十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成套设置在建筑三层以下部分,具备通水、通电、通风、采光、卫生等基本使用功能,并满足无障碍设施、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不宜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鼓励养老服务社会化,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其他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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