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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137U/2021-0119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1-11-04
主题分类: 减灾救济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04 16:22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切实解决社会救助保障对象“两不愁三保障”问题,我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需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政策,扩大救助覆盖面,同时积极协同与其他部门的政策衔接,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二、起草过程

本通知起草依据主要是《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18〕157号)、浙江省民政厅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在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各区、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了最终稿。

三、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加强政策衔接。扶贫部门将农村低保、低保边缘对象全部纳入低收入农户范围,享受扶贫开发政策。民政部门与其他部门积极推进数据共享、交换,有效推进各专项帮扶政策之间、救助政策和福利政策之间的衔接协同,注重“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

二是健全残疾人、重病患者单独施保认定办法。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重病患者,可视为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发放全额低保金并享受相应救助待遇。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可视为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发放差额低保金并享受相应救助待遇。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享受全额低保金。明确低保对象最低补差额为低保标准的30%。

三是进一步完善支出型贫困救助制度。对因病、就学等刚性支出过大造成实际生活困难的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因病、就学刚性支出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以内。并严格扣减标准和明确救助待遇。

四是建立低保低边救助渐退制度。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实行一年渐退期,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分别超过一倍但未达到三倍的,从收入超标次月起计算,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内,低保金按每人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30%计发。12个月渐退期满后收入仍超标的,退出低保或低保边缘救助。

五是进一步拓展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渠道。建立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小组,发动村、支两委干部、党员、村民小组长对社会救助保障对象实行生活帮扶、心理疏导。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志愿者、爱心人士参与社会救助保障对象结对帮扶。大力提倡邻里互助,着力解决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日常生活照料问题,避免冲击道德底线事件发生。


四、适用范围

《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民政局、

解 读 人:吴绍庆、胡水根

联系电话:0575-85120806、0575-88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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