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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民政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10-18 10:10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区养老机构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事故瞒报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平安和谐社会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民政局决定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举报范围

全市养老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违法开办养老机构;

(二)养老机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养老机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举报办法

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书面等形式向市民政局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以及通讯联络方式。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依法追究责任。

三、举报受理和查处

绍兴市民政局举报电话:0575-88003030。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内容,予以受理和查处。对举报的养老机构安全事故,由绍兴市民政局组织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举报奖励

对举报的养老机构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情立案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一)奖励标准

1、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违法行为,对举报人奖励100元至500元;

2、举报各类漏报、瞒报死亡事故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至2000元。

(二)奖励兑现

对同一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举报的,对举报时间较早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举报人就相同事项分别向不同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举报的奖励数额由绍兴市民政局提出意见,报市安委办审定。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隐患或事故的举报、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举报以及受害者的投诉不适用本制度的奖励范围。

五、举报人的保护

举报受理单位和办理人员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者相关信息的,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实行回避制度,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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